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李传智)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场站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据悉,《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商务办公、商业服务、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体娱乐等城建项目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活动。《办法》所称的配建公交场站,包括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供地:
区镇供地计划应在每年5月前提供
《办法》明确,每年5月前,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当年度区、镇(街道)两级拟供应土地计划[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提供给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等)及拟供应时间。计划外供应地块则由区土地储备机构采用逐宗提交方式提供。
根据《办法》,在具体的宗地实施划拨或出让前,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宗地周边地块已建成和已划拨或出让地块的建筑规模等相关资料,并向其发函征求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场站配建技术指引》,函复确认包括公交场站类型和建设规模等在内的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配建意见纳入地块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若公交场站无建筑物上盖的,应当将土地分割的要求写入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建设:
首期开发项目须完成公交场站建设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须按照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和《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场站配建技术指引》的要求配建公交场站。配建公交场站须与宗地的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验收、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交场站的建设任务。
配建的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应当配套建设站务用房,包括管理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等,保障工作人员用餐环境,如条件允许应当配备培训教育及心理辅导室等。
移交:
场站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配建公交场站不动产权接收单位,使用权人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场站的经营管养,场站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法》明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就《办法》执行实施情况每年对各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