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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探索“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昨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将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是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据介绍,该宗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来源于罗湖管理局查处的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件。今年5月,执法人员在某工地进行检测时发现,该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罗湖管理局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综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以往是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这次罗湖形成了“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

  当天在签约现场,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该资金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据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是高密度建成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罗湖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共800余台,其中65%以上在项目基础工程阶段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性强,种类繁多,执法监管难度大。该案通过综合认定,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

  罗湖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此举开创高密度建成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新模式。不仅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也对其他在建工地起到警示作用,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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