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立足深圳市毗邻港澳地区的区位优势和外商投资发展实际,对上位法进一步补充细化。
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便利、权益保障、政务服务、附则等六个方面。在细化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方面,规定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在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方面,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探索实施外籍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平等开放共享
深圳还将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方面,将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主管等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深圳还将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推荐本企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深圳市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纳入深圳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深圳市关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而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平等参与深圳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