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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莫贪杯
别让酒驾误团圆

  廉节过中秋 文明度节佳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中秋小长假,走亲访友、朋友聚餐聚会等活动增多,大家在欢度佳节的同时,应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酒后驾驶。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前不久在报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时提到,在持续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之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既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要严治酒局饭局,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案件,要了解核实清楚在哪里吃喝的、有哪些人参与,谁组的局、谁买的单,一旦涉及作风和腐败问题,对组织者、参加者严肃处理,让顶风违纪者付出代价。

  警示案例

  1.醉驾获刑并被开除党籍、公职

  2021年3月12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原局长、主任李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2月15日,李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22年5月,李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违规使用公车并酒驾被政务撤职

  2021年4月15日晚,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政府税务稽查一队原副队长张佳夫驾驶镇政府公务用车前往县城与朋友吃夜宵,其间饮用酒水。当日23时左右,张佳夫酒后驾驶公车,行至上栗县平安北路路段被查获。4月16日,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佳夫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张佳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纪法知多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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