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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监护权” 落槌要落地

黄忠顺

  法学茶座

  近期,国内首例婚内监护权诉讼落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在该案中,王洁(化名)与赵勇(化名)处于分居状态,赵勇及其家人将不满1岁的女儿抱走并予以藏匿,致使王洁长期未能见到女儿。王洁提起离婚诉讼,试图通过离婚判决获得对女儿的抚养权,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洁遂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二审法院判决赵勇及其家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女儿送交王洁,暂由王洁直接抚养。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问题产生的争议,通常被认为只能通过平等协商或离婚诉讼解决。本案推翻了前述传统观点,以“婚内监护权诉讼”的形式对此类争议进行单独审理。本案在我国家事诉讼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而且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也具有启发作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以下简称“婚内监护权”)。以往,人们普遍认为,面对夫妻一方以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侵害对方平等享有的婚内监护权的行为,对方只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争议。而在监护权争议只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的模式下,不愿意离婚但其抚养权受到侵害的任意一方就陷入了“要么起诉离婚,要么放弃抚养权”的两难境地。如今,婚内监护权诉讼模式的推行,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执行。另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审理周期远超婚内监护权诉讼案件,婚内监护权诉讼模式明显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父母抚养权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而,相对于传统的通过离婚诉讼解决抚养权争议的方案而言,本案推出的婚内监护权诉讼模式具有充分保障婚姻自由、及时解决孩子抚养争议的双重功能。

  既然婚内监护权诉讼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案例确立支持婚内监护权诉讼的司法政策。在全国推广婚内监护权诉讼模式后,有人会担心此类案件存在“起诉难”问题。实际上,我国早已采取立案登记制,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据此,夫妻一方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侵害其婚内监护权的另一方为被告的,只要其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侵害其婚内监护权的事实,对本案享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

  但是,起诉不等于胜诉。婚内监护权诉讼不存在“起诉难”,不等于不存在“胜诉难”问题。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原告想要打赢婚内监护权诉讼,就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前收集并固定好有关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中成功说服法官确信其婚内监护权遭受了侵害。比如,夫妻一方要求探望被对方藏匿的未成年子女,但对方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或者压根不予理睬的,准备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的一方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材料。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打赢官司固然重要,但未能得到实现的生效裁判也只是“一纸空文”。因而,婚内监护权诉讼判决绝不能“打白条”。在夫妻都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责令夫妻一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判决通常面临着极大的执行难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交出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在司法警察乃至公安机关的支持下直接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妨碍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事责任。当然,为了避免给未成年子女留下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还是倾向于优先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间接执行措施。为了强化罚款与拘留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授权人民法院对拒绝履行交出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按日罚款”与“特殊拘留”两种强有力的间接执行措施。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出台之后,此类案件目前遭遇的“执行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展望未来,为全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人民法院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婚内监护权的民事司法保护。除了依职权调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关事实以外,人民法院还应当通过行为保全、先予执行、部分判决等方式向监护权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的民事司法保护。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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