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1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越秀区兴隆东街12号、东风西路226-3号、兴隆东二巷9号。
请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兴隆东街14号征收办公室(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020-83182276,时间:9∶00-18∶00)提出权利主张,并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逾期无权利主张的,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报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特此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