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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任意弃置垃圾或将被罚至少2000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至8月18日在“深圳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对原条例中规定的一些禁止性行为,本次修订本着人性化的原则作出了相应修改,缓解现实存在的需求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更加体现行政执法的弹性和温度,进一步发挥重在教育的理念。

  举办文体活动需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据了解,根据主管部门近年来在环境卫生执法领域的实践,新增了对特定行业、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如《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相关渔船或者海上浮动设施配备密封性垃圾存储容器,不得将产生的垃圾在海上任意弃置。未配备密封性垃圾存储容器或者在海上任意弃置垃圾的,由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而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者将由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探索街道办事处可以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在关于优化治理模式方面,《条例》探索治理乱摆卖的方式,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划定摊贩经营场所,以缓解经营者的生存需求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同时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同时,为了体现执法的弹性和温度,《条例》对部分行政处罚预留了缓冲空间。比如:对“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执法修改为,初次违法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第二次以上违法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才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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