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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樵与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关于张樵(男)与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9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虎牙公司未发布致歉声明,经张樵申请,南沙法院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布。南沙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判决如下:

  从张樵提交的证据及南沙法院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调取的证据来看,虎牙公司员工主动安排人员将张樵从13楼拖抬至1楼,在拖抬过程中客观造成了张樵损伤,南沙法院认定虎牙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由此对张樵造成的损失应由虎牙公司承担。张樵主张的医疗费521元和手机维修费4495元,南沙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樵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张樵因虎牙公司的侵权行为受轻微伤,未有严重后果,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会导致精神损害。南沙法院酌定虎牙公司应以“虎牙直播”账号在新浪微博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樵发布致歉声明,该声明应保持7天。

  综上所述,南沙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樵支付5016元;

  二、被告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以“虎牙直播”账号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致款声明(保持7天,声明内容事先须由人民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在《广州日报》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则由被告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张樵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4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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