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汪万里)昨日上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于6月1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全省率先实行
据介绍,东莞2012年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于2017年5月31日失效,在衔接上位法方面缺乏有效抓手。此外,基于东莞特殊行政架构,镇(街)没有单独设置气象管理机构,在实践中存在基层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巩固提升,不断优化东莞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东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文群介绍,《条例》有四大突出亮点:一是理顺了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二是加强了气象灾害预防和风险管理;三是优化了监测预报预警和传播机制;四是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社会的能力;二是有利于完善东莞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三是有利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东莞市气象局局长凌汉强表示,市气象局在全省率先开展分镇(街)气象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根据不同镇(街)的灾害天气情况发布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全市自动气象监测点由原来100多个增加到现在的220个,采用“31631”递进式气象服务模式,在台风、暴雨等重大天气来临前,提前发布精细到镇(街)的预报预警信息。为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市气象局开发了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手段,初步形成了以“应急气象”为品牌的多种发布渠道,建立了高级别预警电视电台气象信息滚动加密播出机制。
预警应及时向公众传播
根据《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紧急避难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企业和矿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向公众传播。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尹礎表示,《条例》充分考虑了东莞无县级行政区划的行政架构情况,将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延伸至镇(街)一级,有力提高了镇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法律效应。不同的区域所受气象灾害的影响不同,应对措施亦不同。《条例》规定了各镇(街)可以根据地方遭受气候灾害影响实际情况,能够自行启动应急响应,真正做到不等不靠、立即行动、全面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