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雪华)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根据通知,广东部分地市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哪些单位可缓缴?
通知要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
通知明确,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生育保险缴费与待遇同步吗?
通知指出,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个人缴费也缓缴吗?
通知明确,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