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正式施行,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深圳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要求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该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愿。
据深圳公证处透露,该公证处已办理多宗生前预嘱公证。这些案例通过公证的方式,确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益经验,也起到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落地实施的作用。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纳 通讯员司新宣、刘梦琦
何为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事先订立的,明确其在罹患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自主决定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医疗措施的指示文件。
人生总有许多身不由己的时刻,如临终或不可治愈的重病末期患者,已处于意识不清晰或昏迷状态,无法对自己的医疗处置方案发表意见,是继续靠先进的医疗手段维持生命?抑或是洒脱地与亲朋好友说再见?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难题。医生出于救死扶伤的天职,家属出于孝道亲情的考虑,难以抉择为病患实施何种医疗措施,
进不进ICU?插不插管?一方面不舍亲人的离去,另一方面又不忍亲人遭受巨大的痛苦,随着患者病情的变化,可能每一步的选择都异常艰难。假如患者在身体康健之时就向家人嘱咐过,如将来出现植物人、重病不治等等状况就不再做无谓的抢救或医疗措施,那么最后的选择就让大家都更容易接受。
一位年逾80岁的老人A某来到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据悉,A某的父母已经离世,他仅有一段婚姻且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过一个子女,丧偶后一直未再婚。后来因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
为保障晚年生活得到照料,A某慎重思考后,与非常信任的朋友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由朋友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
A某在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还提出希望提前约定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不想接受无谓抢救,以减少临终前的痛苦。
公证员刘剑锋根据A某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了生前预嘱公证,A某表示将来不能亲自为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决定时,希望监护人按照本人的愿望予以尊重和执行。
律师亲试生前预嘱公证
7月5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到深圳公证处,为自己做了一份生前预嘱。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生前预嘱有四种形式,包括公证生前预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完成的生前预嘱、自书生前预嘱、录音录像生前预嘱。作为一名专业的家事律师,杜芹对深圳推出的“生前预嘱制度”抱有很大的期待并乐见其成。
杜芹律师决定公证一份生前预嘱,和自身经历有关。她告诉记者,自己的一名亲属已经80多岁,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做了各种的抢救治疗措施,也只是延长了几天的生命,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在她看来,这些痛苦本来可以不用承受。亲属的经历促使她决定第一时间为自己设立生前预嘱,杜芹希望能够亲身推动生前预嘱制度的真正落地。另外,杜芹律师的客户中有相当多的人对生前预嘱是有需求的,所以她也希望能以亲身经历给自己的客户一个指引。
她建议,在决定公证生前预嘱前,当事人要对什么是创伤性救治措施,什么是生命支持系统,什么是原发疾病等概念进行全面了解。
生前预嘱公证尊重患者个人意愿
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之前,生前预嘱实际上对医生或监护人等并不具备约束力,医生需根据自己的专业医学知识,遵守相应的医疗准则和行为准则等对病患的情况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实施及实施何种医疗措施,由此带来涉及医学、法律或伦理道德上的难题和挑战。
今年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是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是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是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