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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亮相

“自动驾驶”出事故可追偿

智能网联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

  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正式出台实施,将有望推动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从而有效带动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工业制造等相关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向更高层级迈进。

  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对此,《条例》分别从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畅

  “自动驾驶”应发出安全提示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知情权,《条例》在使用管理方面要求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同时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自动驾驶”出交通事故谁担责?针对该公众普遍关注热点问题,《条例》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而在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擅自销售未经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将受罚

  鉴于目前大量涉及整车智能自动驾驶方面的标准尚处于预研阶段,在相关准入和登记方面,《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同时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禁止在深圳市销售、登记。《条例》明确,擅自销售未经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并对销售者处以罚款。

  而智能网联汽车与人工操控的传统汽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可以说,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对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同时,相关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条例》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审批权下放

  《条例》还专门设置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一章。明确规定深圳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同时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在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发布后,深圳即时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深圳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明确深圳将开放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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