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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治体系建设
为实现共同富裕夯基固本

  学界新知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其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而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正是做大做好和切好分好“蛋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应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夯实共同富裕的法治基石。

  一是要强化就业领域法治体系建设。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规模的扩大与就业质量的提升有赖于强化就业领域法治体系建设。在培育宜商环境方面,应进一步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依法破除中小微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面临的门槛,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理顺企业退出或再生的法律路径,营造适宜的营商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其就业主渠道作用;在强化资本监管方面,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资本监管体系,引导、壮大实体经济,将某些西方国家经济“脱实向虚”的教训转化为立法上的防范机制,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规范,着力提升教育质量,特别应注重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切实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二是要健全分配领域法治体系建设。效率与公平是分配领域的永恒话题。现阶段理应构建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法治体系。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好宪法权威是守住基本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红线的关键一环;在优化税法结构方面,应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合理调节过高收入,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应发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提高立法精准性。应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主干的民事权益保障体系,充分贯彻保护合法产权原则,为第三次分配确立了法律边界。

  三是要补强公共服务领域法治体系建设。促进共同富裕离不开以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事业为核心的公共服务领域法治体系建设,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立法层次较低、实体法欠缺、程序法滞后、监管与救济法律机制较为落后、专门性软法规范不尽完善等问题,为此要补强公共服务领域法治体系建设。在立法理念方面,应确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立法思路,但应清醒认识到完善公共服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路径上,应坚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实现政府积极义务相结合,立法重点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民生保障问题,特别是要破解低收入群体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应坚持增益民生福祉与确保机会公平相结合,规范教育资源分配,拓宽社会阶层流动渠道。应坚持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相结合,完善兜底救助规范体系,加快缩小社会救助的城乡标准差异,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兜住基本生活底线。应坚持协商民主与合作治理相结合,让共建者共治,使共治者共享,为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有效的规范路径。

  (作者系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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