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春林、徐雯雯、申卉)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于2022年7月失效,鉴于广州市已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列入2023-2024年工作计划,在新标准未出台前,广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参照穗发改规字〔201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穗发改规字〔2017〕4号文,中心城区(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区和番禺区大学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