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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停车场收费如何定价?

广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议价规则》及解读材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6月2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简称《议价规则》)及解读材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议价规则》提出,业主大会成立是协商议价的条件,业主大会成立后,确需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协商。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春林、徐雯雯、申卉

  业主大会成立是协商议价的条件

  《议价规则》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布、作出承诺,也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需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协商。

  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协商议价情况。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报告事项及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包括住宅小区及其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公示书面报告。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前项公示期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或者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由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协商期间,业主可依法委托其他代理人协助其参与协商。

  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履行议价程序后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存在纠纷的,议价双方可以单独或共同向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材料

  1.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是否适用《议价规则》?

  对于明确区分住宅和商业停车位的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其住宅停车位适用《议价规则》;对于未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明确区分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2.协商议价双方主体是谁?

  议价一方为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另一方为业主。

  建设单位自行出租的,建设单位作为车位所有权人参与协商或者授权相关机构参与协商。建设单位委托停车场经营者经营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以授权停车场经营者参与协商;停车场经营者授权参与协商的结果,应得到建设单位的确认。

  业主一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或者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由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协商期间,业主可依法委托其他代理人协助其参与协商。经授权协商的结果或者代表业主参与协商的结果,应得到业主的确认。

  3.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发起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议价规则》规范的对象为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而非业主的调价诉求。确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向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

  业主发起协商议价的,可直接与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协商,也可参照《议价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发起协商。

  4.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书面报告内容和协商议价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议价双方基本情况、住宅停车场基本情况、拟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情况、住宅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议价程序及进度安排。

  协商议价主要内容是指书面报告中的拟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等情况。

  5.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如何认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议价规则》明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与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协商且经参与协商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住宅小区销售周期长未完全出售,开发商持有较大比例建筑面积的情形,若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参与或同意业主的人数,可能出现协商的主动权在开发商一方,有违本规则出台的本意。

  6.协商议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可以依法自主定价?

  对于协商议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履行《议价规则》规定程序后可依照价格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提供价格合理的停车服务。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或建议的内容包括:意见建议及理由、依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提交意见或建议方式:

  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9号楼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

  传真:020-83125911。

  电子邮箱:sfgwjg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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