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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锟 通讯员任宣)在第三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6月24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村庄规划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基础。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条例》进一步增强村庄规划实用性、可操作性。其中规定:“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村民住宅、公共服务、乡村产业等布局,确定村民住宅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规模,统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并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术指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黄伟忠表示,《条例》强化对耕地的保护,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条例》还进一步细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如:在征收土地预公告环节,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动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在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环节,规定土地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地权利人确认,对调查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黄伟忠介绍,针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土地复垦不到位问题,《条例》优化、细化土地复垦制度措施一方面要求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前应当依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合理安排足额的土地复垦费用。对土地复垦费用测算不足够、不合理,或者预存和使用计划不清晰的,不予通过审查。另一方面在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基础上,细化拒不复垦处理程序。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规定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并明确所需费用的支取和追缴的程序。

  黄伟忠说,《条例》进一步深化土地审批“放管服”改革,推进国有“三荒地”开发、未利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扁平化审批,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授权,《条例》将占用未利用地的审批权明确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权,以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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