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005交登59998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东风西路88号701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朱弘昊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3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东风西路88号701房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朱弘昊,证载面积51.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8层。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2〕021705JTBB号),以2020年11月24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1.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712700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1506房,建筑面积76.9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2〕021804JTBB号),以2020年11月24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3517529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朱弘昊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3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1506房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1506房,建筑面积76.97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值3517529元,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朱弘昊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朱弘昊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1506房。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朱弘昊搬迁之前,按其原址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51.9平方米,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7785元,征收奖励按5000元/平方米补偿259500元,住宅搬迁费1户,共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补偿),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共274785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原址房屋建筑面积51.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悦江上品安置房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7.47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76.97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9.5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悦江上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3267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朱弘昊应支付差价款为310365元(9.5平方米×32670元/平方米=310365元)。被征收人朱弘昊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310365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凯文
联系电话:18128904888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