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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2〕42号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016登记6005392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东风西路86号102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陈石英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3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东风西路86号102房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石英,上述房屋证载面积84.8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7层。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1〕091104JTBB号),以2020年11月24日为评估时点,该房屋按实际营业性质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4488600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502房,建筑面积111.8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1〕032528JTBB号),以2020年11月24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5133915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陈石英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3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502房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502房,建筑面积111.8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陈石英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陈石英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悦江上品悦品二街10号A12栋502房。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陈石英搬迁之前,按其原址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84.85平方米,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0910元,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2727.5元,征收奖励按5000元/平方米补偿424250元,非住宅搬迁费(含住改商户)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6000元/户,共6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补偿),合共支付给被征收人495887.5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原址房屋建筑面积84.85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悦江上品安置房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10.305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11.8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545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悦江上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3267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陈石英应支付差价款为50475.15元(1.545平方米×32670元/平方米=50475.15元)。被征收人陈石英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50475.15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凯文

  联系电话:18128904888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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