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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助学金不应止于“追回”

  5月18日,据山西师范大学通报,部分已毕业的研究生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此事引发网友关注。该校表示,曾向符合规定的研究生发放一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如果冒领,这件事情比较严重。针对此事是否有进一步的处罚,需要看主管部门的要求。往后会严查此类问题。(5月19日极目新闻)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和地方均设立了助学金制度。这项制度,已惠及了成千上万的困难学子。特别是,根据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向没有固定工作、全日制学习、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发放一年6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如此语境下,山西师范大学多名已毕业的研究生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显然背离了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原意。

  据山西师范大学通报称,学校已追回他们在学期间所享受的全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并上缴国库。然而,我们还应看到,早在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就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见,研究生冒领助学金,不应止于“追回”。首先,此类冒领国家助学金是否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惩处?同时,防范和打击冒领国家助学金行为,需要制度协同。教育部门和高校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和打击冒领国家助学金行为,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国家助学金等公共资源。比如,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冒领国家助学金行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推行举报冒领国家助学金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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