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岚)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开发馆藏资源数字化创新和文创产品,渐渐成为博物馆界的潮流和趋势。实际上,无论是经营管理中的著作权、商标、专利,还是博物馆的实用法规指南等内容,都离不开版权的保护。
通过正规授权,引导社会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创新
随着当下“文创产品”逐渐成为热门词汇和盈利增长点,全国各大博物馆也纷纷走上打造本馆文创特色产品的设计之路。4月12日,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专家在会上提出,在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等意见。
在5·18国际博物馆日当天,南越王博物院联合广州博物馆、广东民间工艺博物馆、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南汉二陵博物馆),免费发行了基于博物馆建筑外立面设计而成的数字文创。面对博物馆及藏品数字化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南越王博物院院长、研究馆员李民涌告诉记者,必须通过正规授权的方式,引导社会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创新创作。据了解,近期南越王博物院制定了《南越王博物院馆藏数字资源对外使用管理办法》,对授权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提供了规范化管理依据,在保证公众共享知识的同时,合理维护自身的利益。
接下来,南越王博物院将考虑在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涉及版权保护的针对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南,同时深入学习《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审核机制。“下一步我们需要形成应急处理机制,更全面地保护版权。”李民涌表示。
使用藏品再创作发表要区分藏品是否过了版权保护期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人们对博物馆提供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提出更高层次的需求。各大博物馆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积极参与到当代的社会变革中来。近年来,将藏品数字化及在展览中增添多媒体元素,成为了博物馆重要的新的藏品阐释手段——从数字化采集到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搭建,再到对数字资源的活化应用,数字技术使科技与文化在博物馆实现深度融合成为了可能。
博物馆及其藏品的数字化以及文创产品的衍生,在方便观众参观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执行部长刘海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博物馆藏品通常会有版权权利的存在。据了解,使用藏品进行再创作并需要发表时,首先要谨慎区分藏品是否过了版权保护期。
除了藏品拥有的版权保护期,博物馆开发藏品的文创产品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刘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博物馆自己开发,还是授权他人进行开发,博物馆对藏品以摄像、摄影等方式进行数字化时,通常对数字化成果享有权利,主要是著作权权利。此外,在再创作成果上要在合适的地方注明藏品的原创作人的姓名或笔名,这既是对藏品原创作人的尊重,也是版权法对作品署名权的保护要求。刘律师特别提醒,使用藏品的方式,不能是丑化藏品形象或歪曲藏品原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