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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支持和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上新水平,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健全检察环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惩防机制,坚决防范和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怖活动等犯罪,牢牢守好国家政治安全“南大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抢骗等犯罪,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整治黑灰产业链条。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通过法律监督促进诉源治理。

  2.服务保障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深入开展涉企“挂案”清理,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经济金融犯罪,严厉惩治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健全追赃挽损机制。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强化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传统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参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平台,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依法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推进海洋法治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3.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从严惩治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和公开听证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和专门学校建设,完善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推动制定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举措,健全多元化救助机制。

  4.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开展分层分类精准普法。

  三、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

  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政法单位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对进入刑事处罚程序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监督。

  6.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深化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加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7.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落实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程序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扎实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互涉案件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8.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跨市交叉巡回检察,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加强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建设。

  9.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为着力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落实民事审判和执行中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加强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加强涉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支持起诉工作。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和惩治机制。

  10.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促进案结事了。结合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改革,推动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机制,着力破解基层行政检察作用发挥难问题。

  11.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生态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等工作有效衔接。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探索办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健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进省市两级公益诉讼检察指挥平台建设。强化公益诉讼鉴定费用保障,探索推进先鉴定后收费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

  12.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完善对专门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增强检察专业化监督力量配置,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13.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文件,询问有关人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14.旗帜鲜明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深化“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推动解决顽瘴痼疾。

  15.推进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按照政法队伍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加快检察领军人才培养,着力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强化培训基地与平台建设,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推进政法机关办案人员互派交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开展双向挂职,完善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

  16.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涉外等专门人才、特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完善检察官遴选入额和员额退出机制及其配套政策。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建立统一记录报告平台,健全记录人员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容错制度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五、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17.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严格执行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通过政治督察、执法监督,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选优配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

  18.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常态化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收集、转化和反馈工作,视情邀请调研、旁听重大影响性案件庭审或听证,按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络机制,健全与工商联沟通联系、协作配合机制,完善与律师沟通协作机制。

  19.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将落实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善政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进办案协同。规范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落实市、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案件数量变化,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优化编制和员额布局,强化编制动态管理,加强编制动态调整。支持横琴、前海检察机关拓展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对边远、欠发达、条件艰苦地区基层检察院帮扶援建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关注度和支持度,推动形成理解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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