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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实施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化服务管理制度改革,一体考虑婚嫁、生育、养育、教育问题,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家庭生育更多保障,提升家庭发展能力,释放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任务目标

  到2025年,我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更加科学有效,生育水平更加合理、适度,人口总量势能、结构红利和素质资本更具叠加优势,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平稳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支持措施。

  (四)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全面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抚幼养老功能。优化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办理,推行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一站联办。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研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准确掌握育龄人群变化,加强生育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由公安机关牵头,充分整合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统计、医保、社保等部门人口数据和信息资源,建立全省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和综合应用。建立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培育、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

  三、大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全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实施妇幼健康保护工程,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现省、市、县均有1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每个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和保健服务,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孕产妇加强人文关怀。扩大妇女“两癌”筛查项目覆盖面,实施适龄女生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免费接种项目,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按政策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当前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人群,免费提供解除避孕措施的技术服务。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专科服务水平。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做好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关爱儿童心理健康。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八)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精准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全面推广一级预防,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指导科学备孕,推进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广泛开展二级预防,加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加快推进三级预防,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建设,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国家出生缺陷(遗传代谢病)、先天性结构畸形和功能性出生缺陷救助项目。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省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强化随机抽查和行业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严厉打击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推动生殖医学学科建设,提升专科能力,支持生殖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四、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托育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托育专业人才。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托育服务领域深度应用,提供优质育儿课程和在线服务。支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等行业企业塑造民族品牌。

  (十一)发展多元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配套支持资金。新建居住区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和示范机构建设,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管和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灵活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建、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十二)强化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保障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加强托育服务行为监管。

  五、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十三)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生育奖励假等制度,推行父母育儿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保障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四)加强税收、住房等综合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税费优惠规定。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住房面积、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五)促进基础教育公平均等可及。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动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等建设,改善和提升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巩固提升“5080”攻坚工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一体化发展,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落实课后服务“全覆盖”,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大力整顿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性别歧视约谈、执法监督机制,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定期联合开展职工劳动、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化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评估机制,把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按要求完善关于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

  (十七)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社区建设,改造社区儿童生活空间,完善社区儿童服务设施,优化配置社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一批适应儿童需求的医院、图书馆(室)、公园、科技馆等。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安全管理,提高母婴设施覆盖率。广泛开展儿童安全保障促进、儿童友好型空间拓展、儿童参与实践、儿童社会保障提升、儿童友好宣传推广等活动。

  六、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扶助

  (十八)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完善相关法规政策,鼓励各地创新关怀扶助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十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探索建立、完善护理补贴或护理险制度,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帮助。加强扶助资金保障,探索建立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公益金或基金。

  (二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服务良好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人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持续深化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十二)加强综合协调。完善人口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政策配套衔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信息融合等问题。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与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宣传党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把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转变,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推进婚俗改革和社会风俗转变,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破除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推动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形成积极向上的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四)加强工作督导。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举措,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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