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妹女士【香港身份证号码C189355(4)】:
我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收回阁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文笔街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含上盖房屋),并立即安排拆除。
另阁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文笔街6-1号的房屋未取得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根据黄阁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违法建设整改交办书》,现我村决定立即予以拆除,完成整改。
由于阁下长期未在境内居住,也无具体联系方式,现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阁下送达,请阁下到我村委会领取《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决定书》,并办理文笔街6号房屋的补偿安置和临迁费领取手续。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2022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