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父亲身亡后,四名子女对父亲是否立下遗嘱说法不一。大姐坚称父亲未立下遗嘱,房产应该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其余三人却称父亲生前有亲手写下遗嘱,写明了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究竟谁在撒谎?近日,广州法院审结了这起争产纠纷。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理应遵诚守信,不作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否则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大姐声称父亲未立遗嘱 告上法院要继承房产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王先生和王太太生前购买了一间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却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2022年年初,大姐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声称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各分得1/4产权份额。而被告二哥、三妹、四妹则共同辩称,父亲在2017年1月就亲笔书写了遗嘱,明确写明房屋的产权由二哥继承,当时大姐也在遗嘱上签字表示同意。
三被告为此还提交了手写《遗嘱》的复印件一份,该《遗嘱》复印件上有大姐和王先生的手写签名字迹。
争议焦点:父亲生前是否有立遗嘱?
面对这份复印件,大姐矢口否认,提出该遗嘱并非父亲所写,她本人也未签字确认。
当法官询问三个弟妹为何未能提供《遗嘱》的原件时,三妹却表示是大姐把遗嘱的原件拿走并藏起来了。无奈之下,三被告申请法院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由父亲亲笔所书。
越秀法院经审查,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遗嘱》字迹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显示,《遗嘱》复印件上的上述字迹与当事人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越秀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
但是,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最终,越秀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大姐、三妹、四妹各继承1/8的产权份额。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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