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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秩序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之二

  记者: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记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梁某等3人治安处罚案——擅自离开封控管理区域

  2021年6月7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 2 队鱼塘钓鱼。经查,梁某等 3 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鉴于梁某等3人未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危害,公安机关对梁某等3人给予治安处罚。

  记者: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王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随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2020年2月11日中午,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村民王某某明知疫情期间不宜聚餐,仍执意宴请外村朋友。当日15时许,其将朋友送出防疫卡点时,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其戴口罩、疫情期间尽量不要宴请朋友聚集而心生不满。王某某将朋友送出卡点返回后,趁醉酒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导致二人受轻微伤。龙游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

  记者: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绝隔离观察

  2020年1月22日,吴某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发现身体不适,医院初步检查虽未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告之需隔离观察。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某住处,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吴某某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10人医学隔离,87人集中隔离。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记者:隐瞒发热等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祝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确诊病例接触史和高风险区旅居史

  2021年5月25日下午,家住广州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被告人祝某刑事责任。

  记者: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编造虚假信息案——编造新冠肺炎患者来穗信息

  2021年9月13日,丁某为报复其男友李某,在湖北省仙桃市打电话至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谎称是某医院护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李某私自离开医院,乘坐高铁前往广州。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启动疫情防控紧急应对措施。后经核实,李某全部情况均系丁某编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记者: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工委负责人: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案例:唐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

  记者: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通过搭乘便车、渔船等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等法定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肖某某等五被告偷越国境案——在疫情期间偷渡越南做生意

  2020年6月初,被告人肖某某等3人计划去越南做生意,并由肖某某负责联系越南“蛇头”谈好偷渡费用。同年6月4日晚,肖某某等3人在越南“蛇头”的安排下偷渡出境到越南。7月4日,肖某某又联系越南“蛇头”帮助林某某等2人偷渡到越南。5被告人在越南大概居住1个月,后因越南疫情严重,欲偷渡回国。2020年8月16日,5被告人在偷渡过程中被越南警方抓获。8月18日,5被告人在硕龙口岸被遣送回国。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5被告人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违法行为增加感染可能性,存在风险隐患,酌情从重处罚。5被告人均真诚悔罪,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记者: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工委负责人:出入境人员配合疫情防控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法工委负责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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