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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在酒店坠楼受伤
阳台有栏杆 酒店能免责吗?

  民法典学堂

  一名员工因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入住温泉度假酒店。然而,次日凌晨,他却从酒店房间的阳台上裸身坠楼,遭受重伤。

  事故离奇,究竟该谁负责?事后,该员工将涉案酒店以及承接公司食宿事宜的旅行社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本案经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该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

  入住温泉酒店

  次日凌晨坠楼受伤

  2019年3月,A公司计划召开公司项目会议,并委托某旅行社承办有关食宿等事宜。根据旅行社的统一安排,A公司员工小李入住了由某公司经营的温泉度假酒店二楼215房。当晚,小李和同事们相约在酒店附近聚餐,期间有饮酒。楼道监控可见,吃完饭后,室友阿强先回到房间睡觉,次日凌晨0时许,小李才回到房间。

  早上,同住室友阿强醒来后,发现小李不在房间,床上也没有睡觉痕迹,询问其他同事,亦不知其去向。后经一番寻找,才在215房的阳台外面正下方的负一层地面上发现小李。只见其赤身平躺,且已基本失去意识、多处骨折流血,颅脑损伤,伤势严重。大家遂立即报警,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视频监控未能拍到坠楼的具体经过。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多方调查,认定小李系坠楼,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

  小李认为,酒店的阳台设施明显有安全隐患,经营者没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作为会议承办方,也没有对会议场所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并及时告知提醒。他们两者都有错,应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协商未果,遭遇不幸的小李将酒店经营者和旅行社告至法院。酒店辩称,小李在房间里是自己掉下去,阳台栏杆没有问题。旅行社则认为这件事压根和他们没关系。

  法院判决坠楼者自担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度假酒店的房间设施、经营管理、事故处理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被告旅行社也已完成了促成订立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被告酒店公司、旅行社对原告坠楼受伤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依法判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鲁肖指出,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室友阿强称自己睡着了,不清楚怎么回事,早上醒来后,只看到小李的手机丢在房间阳台上。因缺乏目击证人或其他直接证据,而小李脑部受伤,无法准确回忆和描述当时过程,故根据全案证据情况,考虑到阳台内侧有室内小型温泉水池,结合一般逻辑,可认定为小李凌晨酒后赤身在房间时不慎从阳台栏杆坠出,摔至负一楼地面上受伤。而温泉酒店和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他们是否有违反服务协议、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鲁肖表示,从事发可能的原因分析,小李是从阳台栏杆坠出受伤,所以涉案房间的阳台栏杆高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认定酒店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

  本案中,涉案阳台位于二楼,阳台栏杆净高度已超过1.10米,垂直平行设置,间隔和底部亦不违反国家标准,即便加上负一层的高度,阳台栏杆设置也是符合规定的。且墙上贴有“请勿攀爬”提醒字标,阳台内侧旁边为室内温泉池,旁边墙壁上设有紧急呼叫按钮和泡温泉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因此,酒店阳台设施对顾客坠落事故不存在安全隐患。

  旅行社作为第三方平台已完成服务

  根据在案证据,温泉酒店具有度假酒店经营的合法资质。而事发时,小李返回客房时尚有意识,并无明显异常,从外观上不足以判断其已经处于深度醉酒需酒店紧急照顾,且房内还有同住室友。因此,温泉酒店对小李在外饮酒后回房休息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小李所坠之处在阳台下方负一楼,并非事故易发常见之地。无论是从坠楼的概率、对险情的预见能力,还是从发现伤者的巡视义务,温泉酒店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小李受伤属于常理之中,不能以此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仅是促成原告小李所在公司通过第三方最终与被告酒店公司经营的温泉酒店订立服务合同的平台。原告小李与其他同事均已经在具有酒店经营资质的温泉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在综合分析各项因素认定温泉酒店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旅行社已经完成了服务内容。在原告小李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受伤是旅行社违反相应服务协议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小李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判定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综合分析

  司法实践中,时常会有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这一方面体现了大家法治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各方对该义务的理解容易出现分歧。

  鲁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应当根据有关强制规定、行业标准,结合现实语境、着眼于规范治理,从通常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解释,不能唯个案论、唯结果论。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仅是进行损失界定、责任划分,还要明辨是非,指引未来行为。

  本案中,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酒后不慎坠出栏杆受伤,才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借酒助兴,应适可而止。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注意安全,否则失足成恨,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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