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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为了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商家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宣传自家的商品,然而,有的商家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甚至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殊不知触犯了法律,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面临民事赔偿,得不偿失。某贸易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奶粉,在宣传广告中就冒称该奶粉系“特殊配方医用奶粉”“特殊配方粉”,结果不仅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还被法院判处“退一赔三”。

  某贸易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奶粉,仅符合一般固体饮料标准,但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推送及线下门店张贴的海报中,均将该品牌奶粉宣传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作出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曾某的孩子根据医嘱需要服用特殊配方医用奶粉,曾某就在该贸易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购买了该品牌奶粉。购买后,曾某得知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了该贸易公司对该品牌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但被告的宣传可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或“特殊配方粉”。即便曾某系因医生推荐而知悉涉案产品,但曾某购买涉案产品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被告公司将涉案产品宣传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或“特殊配方粉”。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已被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处罚,故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曾某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赔偿。该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经办法官指出个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了解不深,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次充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婴幼儿健康造成重大风险。本案立足于行政处罚对虚假宣传的事实认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假一赔三”的规定,是行政与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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