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4登记06007989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中市吉寿巷41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中市吉寿巷41号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芳村站国有土地上房屋,中市吉寿巷41号房屋(测量1115图7幅14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汤顺满,证载面积38.8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结构1层。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0】09T001-8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以住宅用途对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38.88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944978元(含装修价值)。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704单元,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13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015436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704单元,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中市吉寿巷41号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中市吉寿巷41号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704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中市吉寿巷41号产权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194400元;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0】09T001-8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以超出证载建构对该房屋的面积72.2905平方米,按1991元/平方米计,共143930元;搬迁费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电话号补偿、有线电视补偿、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以上5款项共计:¥34583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38.8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2.208平方米,安置的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704单元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6.142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路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259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中市吉寿巷41号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110556元(6.142㎡×18000元/㎡=110556元)。被征收人中市吉寿巷41号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110556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文杰
联系电话:81545431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