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林晔晗、汪育玲)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九个典型案例涉及诸多社会热点问题,既有交通事故现场肇事司机对伤者该不该救、未成年人在监护人无力抚养时监护权可不可变、案外人参与救火致死要不要赔、不诚信求职员工能不能辞等,也有支持业主加装电梯诉求、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正常秩序、保障房屋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广东法院将继续以推进民法典正确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司法裁判,促进社会大众养成规则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让正气、正义、正能量充满全社会。
部分案例节选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守望相助
案例一:鼓励交通肇事者积极救治伤员
2017年1月8日,郑某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车上同乘人员谢某梅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成及时停车并致电120急救中心。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郑某成驾驶肇事机动车送谢某梅就医,送医途中电话报告交警,并在安顿好谢某梅后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但在抢救伤员而变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成驾驶操作不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后谢某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原因是驾驶操作不当,故郑某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亦未增加郑某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抢救伤员义务维护的是生命价值,其他义务的履行目的则是确定事故责任,前者显然重于后者。
因此,对郑某成积极救治受害人的行为应予鼓励,其在移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的过失显著轻微且未导致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不当增加,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既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亦不利于彰显司法的伦理价值。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6万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典型意义: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为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变动现场时因疏忽未标明位置且该疏忽并未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不当增加,保险人请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亦不利于彰显司法伦理价值。人民法院从立法目的、以人为本理念出发,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使保险合同履行结果更加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见义勇为、互帮互助
案例二:维护见义勇为者保险索赔权
某纸业公司为员工赵某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7年10月22日凌晨,案外人某文化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赵某先自行参与救火,因火势较大且无法安全撤离,赵某先在救火过程中死亡。
经协商,某纸业公司向赵某先家属赔付了50万元。后某纸业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付40万元,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某纸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先并非某文化公司的员工,亦非对火灾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其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友善价值,在救火救灾中发扬了互帮互助的精神,故赵某先的主动救火行为应认定为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约定的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付条件。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纸业公司赔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人人有责。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对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认可和褒扬,有利于鼓励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互帮互助,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传达了尊重生命、鼓励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对传承中华传统美德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