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 实习生 曾文韬)2月11日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监管规定》是对此前施行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旨在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新规拓展了适用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此外,还增加中国存托凭证(CDR)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