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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破坏革命遗址应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1月16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简称《条例》)。

  广东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先行地,是全国革命遗址延续年代最长、序列最完整、种类最齐全的省份之一。经普查确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革命遗址共4269个,被列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1277个,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为33个和122个,各类纪念设施888个。

  为推动革命遗址的开放利用,《条例》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确已作他用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按照规定设立纪念标志、铭牌说明。

  为加强革命遗址和革命文化的活化利用,《条例》规定,革命遗址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利用图片、史料和雕塑等陈列品,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增加体验环节等形式,增强陈列展览的直观性、互动性。

  为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对破坏革命遗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依据《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损害革命遗址的有关违法行为,对革命遗址尚未造成严重损坏后果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革命遗址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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