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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之“人格权”:

我的人格 不容侵害

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处理的涉人格权保护案达1764件
市民正在阅读民法典(来源:人民视觉)
冯宇平
张瑛
陆招胜
陈淮
1月11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媒体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来源:人民视觉)

  民法典一周年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民法典的认知度,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继上一期本报深锐周刊《民法典一周年》专题聚焦“财产权保护”后,本期深锐周刊继续借助具体案例解析民法典中的“人格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愈发提高,而且对人格精神也更加重视。而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人格权”编,明确了民事主体应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权利。

  人格权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广东高院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民法典情况,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处理的涉人格权保护案便达1764件。而根据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则属于民众最为关心的几个热点。

  人格权编的实施,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现实中,还有哪些涉及人格权的“新型”侵权行为?当被侵权时,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近日,本报采访了几位有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和法官。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张丹(除署名外)

  “名誉权”成热门咨询话题  民法典明确“名誉”概念

  “小区设置刷脸系统,强制居民要输入人脸信息,这种行为侵权了吗?”“某位同事通过微博或公众号平台发布诋毁本人学历造假的不实信息,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吗?”“楼上邻居每天深夜都会发出噪音,造成了我的睡眠障碍,我可以告他侵犯了我的健康权吗?”

  近一年,来自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冯宇平明显感觉到,随着民众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人格权”已经成了一个热门的咨询话题,“实则像以上的所有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当事人的人格权的侵害。”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分类的一种,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从近一年来的咨询量来看,关于名誉权的纠纷数量处于上升趋势。诉讼主体往往以公民个人为主,这说明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注重名誉,另一方面也说明,民法典的实施让侵权行为有法可依。”冯宇平律师介绍。

  “民法典的进步之处之一,在于明确了什么叫名誉:‘名誉即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使得名誉权具有了一定的可控性及具体性,比如在现实中,诬告对方的品德、工作经历或学历、信用体系等,就可能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冯宇平律师解释道。

  因此,冯宇平律师提醒,“名誉权”概念的明确,提醒公民要“言而有据”:“比如在网络冲浪的时候,明确获得信息的渠道、了解信息与自己之间的关联性变得尤为重要。如果自己作为当事人,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也应当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前先咨询专业人士。”

  案例:网络匿名发帖侮辱诽谤他人  发布平台或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时代,针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现象,完善对名誉权的保护显得极其重要。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张瑛律师分享了一个案例:A先生在B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注册了账户,并以匿名方式在该网站上发布和上传多篇涉及侮辱、诽谤李某的帖子,且这些帖子上均附有李某真实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上述帖子经发布后已被大量用户浏览并关注,给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其精神造成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以及工作。后来,李某向B公司发函要求立即删除上述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但B公司在收到该函后多日才将相关帖子删除,但对于要求提供A先生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未予回应。李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先生及B公司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提供A先生的身份信息。

  张瑛律师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例中,A先生在帖子中使用了侮辱、诋毁李某的字样,并附上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足以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结合这些帖子浏览量高、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等因素,A先生发布的帖子足以使他人对李某的道德品质等方面产生误解、负面评论,致使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此外,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对造成李某名誉权损害的扩大部分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案例:消费后用户打“差评” 商家“回怼”或侵害消费者名誉权

  名誉权不仅仅体现在个人身上,同时也体现在企业身上。如顾客在某网络消费平台写下自己的评论,商家不满顾客的“恶评”,甚至在评论下方留言“互怼”,双方是否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平台是否负有一定责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李静敏法官分享了一个现实案例。

  A公司作为某餐饮公司的经营方,在某消费平台的评论中发现了一条“扎眼”的评论,消费者“网友B”评论称某消费品前后有着巨大价格差异,并打了“差评”。

  A公司认为,他们是按照政府发布的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要求,下架了此前在某网络消费平台的促销活动;之后政府发布“有序开放”的通告,“网友B”拿着下架前购买的平台促销活动券在下架后进行消费,导致无法使用。“网友B”的评论是“不实”的,并且在网络消费平台上一直存在,每天浏览量不断增加,侵害了A公司的名誉权,造成营业额减少,因此将该网络消费平台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平台删除“不实”评论并道歉,且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李静敏法官介绍,消费者评论是否侵权,首先要审查其发表的内容是否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如果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是为了通过捏造事实达到损毁商家名誉,那么应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没有借机侮辱、诽谤、丑化商家的,不应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针对网络上的评论阅读数达到多少才构成名誉权损害?李静敏法官表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评论数、阅读数达到多少才构成名誉损害,但网络平台是信息高度公开化的平台,具有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一般以“合理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她提醒,如果商家在网友的评论下“回怼”时有借机侮辱、诽谤、丑化消费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她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谨言慎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发现网络上的言论涉嫌侵权后,应及时保存证据。

  隐私权维权数有增加 多数为公开他人信息

  自媒体时代和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陆招胜法官介绍,民法典颁布以前,法院受理的隐私权案件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对外公开”,但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是否属于隐私的范围及侵害他人生活安宁是否构成侵权,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处理此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裁判也更有“底气”。

  作为普通老百姓,应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信息;遇到侵害隐私权事件发生时,可以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而作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例:分手后骚扰威胁女方 男子侵犯女方隐私权

  陆招胜法官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经人介绍的一对情侣相处三天后分手,男方却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威胁和骚扰女方数月,并牵涉女方家人。女方最终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据女方提供的记录显示,在分手后,男方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甚至将女方的照片和信息做成小名片上传到网上;此外女方称,男方还通过快递站获取女方的住址信息到女方家门口蹲守,并多次通过不同的电话号码向女方父亲、哥哥打骚扰电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停止对女方以电话、短信及微信等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并向女方书面道歉,同时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案例:APP剪贴板读取用户信息 《隐私政策》无说明属于侵权

  此前,广州互联网法院曾经手一例案件:当事人林某在使用“好购”公司运营的“好购”APP时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编写的《“好购”APP读取剪贴板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报告结果和鉴定意见均为该APP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功能,当该APP监测到剪贴板有数据时,就会自动获取所有数据。林某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但该APP的《隐私政策》并无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相关说明,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其将“好购”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好购”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该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且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但该行为尚未对林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失。故最终判决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据了解,2021年9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成立三个月以来,审理涉数据纠纷类案件72件;另据统计,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来,受理各类涉数据纠纷案件600余件。

  个人信息被泄露通常高发于互联网领域,对此,来自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陈淮律师建议群众一旦发现之后,应首先采取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例如通过“区块链存证”或者“可信任时间戳”等工具进行证据保全固定,防止证据灭失;其次,对于已经影响到个人生活的信息泄露应积极采取个人声明和函告等方式主张权益,一方面要求泄露者或滥用者对已泄露的个人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对尚未泄露的个人信息要求采取删除,另一方面也提醒周边亲友免于上当受骗;最后,根据信息泄露的实际影响,群众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当地网信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不同权利交叉触及 人格权受损难量化

  在实际的操作中,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有时也并非一件易事。冯宇平建议公民在个人名誉权或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积极保留或获取“实质证据”,比如大数据时代的微信转发信息、物业管理处或公共场所的监控信息等,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以防侵权人事后删除,造成侵权事实难以认定。“不建议仅通过手机或电脑截屏的方式保存证据,因为当侵权人删除该内容后,截图无法与原始证据来源进行核对。”

  而在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当前的司法实践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救济。

  案例:寻找20名“人格证人” 证明自己不是“小三”

  此前冯宇平曾经手过一件案子,在民法典实施前,一位当事人找到他,称被告多次去往当事人单位甚至上级单位,宣称当事人是丈夫的“小三”,但实际上,当事人并非“小三”。该侵权人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为了去除影响,当事人委托冯宇平进行起诉。

  “这也是在实践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现象,通常在侵权行为里,人格权中的不同权利会交叉触及,如诽谤、诋毁行为中,名誉权和荣誉权同时受侵犯;公开他人信息时,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被同时侵犯。其中,不同权利又具有不同的取证难度和属性。”

  “首先,它在实际取证中存在难度,当事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做过的事情,这也是名誉权和财产权、健康权的区别,因此,取证过程往往更加考验律师的能力和想法。”最终,冯宇平找了将近20多位当事人同单位的同事和直系上级领导作为“人格证人”及人证,来证明当事人的人品和道德,并最终胜诉。

  “第二,人格权受损,尤其是名誉权受损,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无法量化。相比之下,肖像权或姓名权则往往更容易有量化标准,如某企业通过侵害当事人肖像权卖产品获得一定收入,该笔收入是可以量化的;但名誉损失却无法量化,当事人的名誉恢复时间较长;第三,名誉权的维权执行较难。”冯宇平称,尽管最终胜诉,但那一起诉讼前后历时一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案例:提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侵害可“及时止损”

  面对散播谣言、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除了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什么途径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冯宇平提醒,针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及时保护机制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制度,可谓畅通了人格权的“救济渠道”,可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2021年1月4日,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就曾收到全国第一份“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申请人则来自某地产公司。2020年5月至8月,李某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中出现了针对该公司的不文明用语;随后,该房地产公司以李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且于2021年1月4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某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主审法官李鹏解释,结合禁令的特点、效力及影响,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是否通过,应当综合考量四方面因素: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应当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侵害行为的存续;现实紧迫性;利益衡量。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充分考量后,对双方合法权益进行了平衡保护,驳回该地产公司申请。

  另一案例中,周某与张某系同事,两人因工作意见不合多次发生争吵。一天,周某发现小区围墙上贴有多张纸条,上面写着关于其生活作风不好的内容。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周某发现小纸条系张某在不同时间张贴。周某找张某理论未果,最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行为。经审理,法院最终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由此可见,“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强调的是损害的急迫性、严重性、不可修复性和不可逆转性;同时,是否作出禁令,还涉及申请人的人格权与他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保护,强调禁令的必要性。

  此外,冯宇平提醒,“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不仅针对侵害名誉权,像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都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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