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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重症昏迷
关键医疗决策谁签字

“余生守护”难题备受关注 可委托社会机构作为监护人
广东首家意定监护机构已签约3位老人,每天咨询者不断
蔡盛与前来咨询意定监护服务的老人恳谈。
王先胜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迎来了机构成立以来的首位正式签约者,这位75岁的独居长者委托中心作为其监护人,在自己入院手术乃至无法表达医疗决定等情况时,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做了如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等是其法定监护人,在很多人生“关键时刻”,往往是由监护人替我们做出重要决定;如今,依托民法典而生的社会监护机构主要帮助哪些人群?到底能为我们处理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威

  在中山八路附近的荔河商贸中心,记者见到了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的理事长蔡盛,他办公桌后的书架上摆着一排民法典,墙壁上还张贴着大幅宣传海报。据海报介绍,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失独老人、独居老人、孤寡老人、单亲家庭、无人监护病患、重危疾病患者、特需儿童家庭。

  记者发现,该海报还印有中心的服务内容——受托为代理人与监护人后,中心将协助选择或决定养老、护理与家政等服务人员;按照委托人意愿,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并做出医疗决定;代理民事活动(委托人亲办的除外);代理进行非诉讼业务以及身后事项的安排与执行。而海报最后还附上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

  独居老翁患病待手术 苦等弟弟签字

  “我们是在民政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的广东首家社会监护机构,从2021年11月17日成立到现在,每天来咨询的老人有十多个,其中已有3人表达较为确定的签约意向。”蔡盛告诉记者,机构的首位签约者是一位75岁的独居长者。

  “这位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平时主要与72岁的弟弟接触比较多。此前,老人曾突发疾病需要手术,弟弟答应过来医院为他的手术签字,但那天却突然有事不能及时到,老人只能忍着病痛在病房内苦等,直到弟弟最后姗姗来迟,签字后才得以进入手术室。老人担心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会影响治疗。”蔡盛告诉记者,得知机构成立之后,这位长者便急匆匆找上门来,希望中心能在他出现手术签字、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状况时,作为其监护人在医疗机构内签字,并在整个住院过程中对他进行陪护。

  “第二位有明确签约意向的长者是位单身母亲,其孩子是一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亲人均不在广州居住。她担心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万一发生重疾需要手术治疗的时候,她将面临躺在手术台上却无人可签字的窘境。”蔡盛介绍,“得知我们中心成立后,她急切地表达了想委托中心作为监护人的意愿。”

  第三位意向委托人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叔叔婶婶膝下无孩且年事已高,他觉得自己照顾叔叔婶婶是应尽的义务,根本没想过牟取利益,却也害怕流言蜚语,因此希望能有第三方机构来成为叔叔婶婶的意定监护人,“目前我们正在和对方接洽。我们的建议是让其侄子成为第一监护人,中心成为第二监护人或充当监督人角色,这样可以比较全面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蔡盛介绍。

  “到目前为止,几乎每位咨询者最关心的都是关键时刻自己的医疗决策。谁来医院签字?谁来陪护?医疗应介入到何种程度(如是否进行插管、鼻饲)?当身体进入不可逆状态时是继续维持生命,还是选择有尊严地离世?”蔡盛告诉记者,有的老人会明确表示,当身体进入不可逆状态,同时存款用掉了多少时,即停止医疗,这与生前预嘱有相似之处,“生前预嘱本身无确定法律效力,我们中心会通过委托人书面声明的方式来保障老人意愿的实行。”

  只做监护 不碰委托人财产

  蔡盛原先是负责遗嘱领域的法律人士。2019年底,他就计划筹建这样的社会监护机构。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让蔡盛的愿望得以更快落实。

  “我在工作中发现,社会监护机构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多次遇到独居老人抱团养老的情况,老人住在一起是可以互相照顾,但如果老人需要住院、做手术了,住在一起的同伴却没办法代为签字,因为他们不是监护人;不仅仅是手术住院,有些孤寡老人想住养老院都不行,就因为缺少监护人签字。”蔡盛介绍,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之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监护已有类似的规定,而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将适用人群扩展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分体现该制度对目前社会需求的重要价值。

  意定监护虽然规定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人也可以成为监护人,然而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常常会碰到“道德质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上海水果摊主获赠老人300万房产案件。“这个案子相信无论如何裁决,都无法让所有人满意,但老人的精神鉴定是2021年进行的,无法追溯证明多年前他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时是否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水果摊主本人,他也必然会面临不小的压力。”

  蔡盛介绍,为了规避类似的道德风险,中心在成立伊始便确定了一个原则:专心做意定监护,一般不涉及委托人的财产。“作为意定监护人,我们会按照协议中书面约定的老人的意愿去履行事务,获得服务酬金,但对老人的财产不会经手。像我们有一项服务叫日常探视,在签约时会和老人约定,每个月有几次电话、视频探视以及上门探视等,这项服务目前是按月收费,如果老人的需求比较简单,收费范围大概是300元~500元;而当老人丧失行为能力,陷入昏迷,我们代为做医疗决定并签字时,就需要结合提供服务的复杂程度确定服务酬金。”

  委托人个性化需求仍难满足

  据悉,为确定委托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的精神状态,一般会通过行为能力的专业问题进行评估,比如“你叫什么名字?”“这里是哪里?”“接下来要干什么?”等,只有当委托人能清晰正确回答时,才会与其签订协议。而且全程都会录像、录音,以证明当时委托人的精神状态。

  “从法律层面上讲,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因此我们在面谈和订立协议的过程中,会提前将这个情况告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还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我们也会提示委托人提前将情况告知直系亲属并进行积极沟通,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不能到后期发生情况出现矛盾的时候再以对抗的方式去解决。”蔡盛告诉记者。

  但在实践中,蔡盛发现有些问题机构也很难解决。比如有一位独居老人表示,自己有两套房子,如果治疗过程中自己陷入昏迷、医疗费又不够时,就把其中一套房子卖掉作为医药费,“这就牵涉很多问题,比如老人陷入昏迷时,谁有资格来卖这个房子?房子卖多少钱合适?卖不到这个价格怎么办?但这位老人也是很伟大的,她希望自己的遗产未来能全部捐出,帮助和她一样命运的人。”诸如此类的需求,必然要求专业人士与机构也参与其中,共同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专家观点:加快建立老年监护的社会化支持

  在2021年12月26日举办的首届“南方老龄法治论坛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法治论坛”上,原广东省民政厅副巡视员、广东老龄产业研究院院长王先胜告诉记者,法律设定意定监护制度,就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在法定监护人及公职监护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好监护责任时,能保障自己应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他建议全社会要建立老年监护的社会化支持体系,包括普及专业监护人(组织)、建立老年监护监督机构(组织)、培育社会化监护人才队伍、吸收和培训公民担任意定监护人、各相关部门为推动老年人监护制度落地出台法规政策、投入必要的财政资源等。

  王先胜建议,应通过各项措施,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如建议各地卫健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行政区域如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进行老年人意定监护试点,先行摸索经验,并在试点工作中解决好宣传发动;做好案例引导;建立专业监护人组织、监护人监督机构或组织;选任监护人;制定意定监护协议标准文本;指导和监督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等相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王先胜还建议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群体开展意定监护提供专项资金,“对于这部分困难群体,建议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社会监护的服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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