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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交易
广东“行规”先试先行

创新民法典实施机制 填补国内商业行规研究空白
张丹
周林彬
赵旭东
王利明

  近日,《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以广东省为例》在广州发布,该书是广东省民商法学会商业行规编纂与评述系列丛书的第一本正式出版物,并准备以两到三年为一个周期聚焦在一个行业,对这个行业的规范进行调查、收集、编纂、评述,进而出版。该书引起了行业内各环节企业关注,也引发了国内民商法学界的集体讨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实践中大量的商事行规皆是口口相传,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且缺乏权威机构确认,这对于行规参与商事治理带来一定困难。而该书的出现弥补了上述缺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能够帮助当事人查找商事习惯,为法官裁判商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推动以行规的方式进行商事治理,有助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进步。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丹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这便是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开始。

  为何是金融不良资产行业?

  制定行规可有效缓冲金融风险

  那为什么要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行业作为商业行规编纂的首个商业行业?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中山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主编周林彬教授介绍,第一,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消化金融行业的呆账坏账,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呆账坏账的清收率,有效缓冲金融风险,是名副其实的“防火墙”;第二,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具有盘活资产、促进资源流通和利用的功能;第三,相比于其他行业,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二三级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亟待行规的“补位”;第四,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良好治理可以为其他行业的治理提供范本。金融不良资产行业在全国范围内都尚未系统性地编纂、制定行规,如果率先制定统一适用广东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

  现实案例:

  行规让“公告通知”获司法支持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主编王睿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由于不良资产包转让时往往债务人数量庞大,司法机关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告方式代替一对一的通知方式,但这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情形。

  因此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尽管转包的债权人多次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但由于没有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诉讼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针对媒体公告规则,通过我们的深入调研,在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中间环节中列举了相关行规:通过媒体发布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应当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以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不良资产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媒体推荐名单或者黑名单。”

  行业观点:

  商业行规是重要裁判依据之一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陈继山表示,自2019年以来,广东民商法学会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对广东省金融不良资产行规开展系统的调查、编撰和评述,填补了广东甚至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规整理编撰的空白,为立法、司法、仲裁、行政监管及市场主体自律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引,对于行业商会、协会进一步发挥自律功能,提升行业治理规范化水平,教育引导会员企业规范商业交易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天喜指出,商业行规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裁判依据,此次广东民商法学会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行业规范开展了系统的编撰与评述,这是创新性、开拓性的工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处长何音表示,商事仲裁作为起源于民间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商业行规是仲裁庭在审理裁决案件时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有效识别和认定是商业行规得以应用的前提,该书为裁判机构适用行规提供了重要参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推荐“行规”

  增加权威性

  广东省破产协会会长助理陈良军认为,在《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发布后,应以该书为基础,提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市场主体对行规的认同感,以强化行规适用。

  对此,周林彬教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就涉及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他介绍,一般的行业组织内部也会整理一些“行规”,但这些“行规”可能在合法性方面缺乏标准;因此,广东民商法学会作为专业的法学团体组织,会同行业组织一起编纂“行规”,解决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此次将这些“行规”编册出版,在社会影响力方面更具有普遍性。

  “当然我们希望在未来‘行规’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周林彬说,如果一些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在未来能够为已发布的“行规”进行推荐,则会进一步增加其权威性。

  周林彬表示,商业行规的调查和编纂,有助于推动商业行业自治自律,加快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有助于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广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学界热议:

  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参照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认为,商业行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商业行规本身的特点是高度分散、缺少成文的或者文字的直接表达,实践中的商业行规不统一规范,很多也不清晰,因此对于问题的研究难度是相当大的。”他认为,《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的发布实现了对商事行规的全面性、系统性、体系化研究,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意义。虽然本书是面向广东地区的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环节的具体商事行规研究,但其不仅具有全国性意义,还具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广泛参照示范意义。

  充分发挥商业行规

  在商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让商业行规充分发挥在治理商事活动中的作用非常有必要。

  他介绍,商业行规也被称为 “生活中的法律”,因为它是在交易中生长、成长起来的规则,得到了交易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强的特点。他表示,大量的商业行规往往都是口口相传,缺乏权威机构的确认,所以在没有经过系统化整理的情况下,对以商业行规进行商事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他建议,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高度重视商业行规编纂这项工作,最好能通过权威机构认可,这样才能把商业行规作为正式规则记载下来,才能够真正起到法律渊源的依据作用以及作为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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