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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穗房延拆字〔2021〕32号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4日核发拆许字〔2008〕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8〕19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1〕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同庆路与同福路交界西北处地段。即现同福东路481号、483号、485号、487号、489号、491号、493号、495号、497号、499号、491号之3,堑口东1号、3号、5号、11号、13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45号、33号、31号、50号、40号、34号、32号、28号、26号,同庆四街63号、65号、67号、73号、73号之1、75号、85号、87号。即原同福东路196号之一、198号、202号、224号、204号、206号、208号、210号及196号部分,宝安直街22号、24号、24号之一,长庚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腾芳里7号、9号、11号、5号部分、6号、8号及2号、4号部分,宝祥里1号、3号、2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同庆四街35号、37号、49号、51号、53号,新民里1号及原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三、根据原市规划局穗规函〔2014〕3896号复函,同庆四街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5幢历史传统风貌建筑应予保留,不得拆除。

  四、拆迁人:广州建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建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六、拆迁期限延期至: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

  联系电话:38882777

  联 系 人:潘智龙

  拆迁人员名单:程日红、梁振华、廖嘉豪、徐耀辉、潘智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网址:zfcj.gz.gov.cn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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