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陈权、徐丽馨、徐陈达户、卢桂馨户、谭妙琼户∶
依据我府2021年1月5日作出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越府征补房〔2021〕1号),决定∶被征收人徐陈权、徐丽馨、徐陈达户及第三人卢桂馨户、谭妙琼户,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邓家巷12号房屋交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拆除,迁往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得胜岗42号之二703房(建筑面积78.2947平方米)、越秀区东湖西路37号602房(建筑面积61.1487平方米)作为被征收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等七项决定。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徐丽馨,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徐陈达户及第三人卢桂馨户、谭妙琼户,于2021年8月31日送达徐陈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义务迁出被征收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邓家巷12号房屋交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我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进行陈述、申辩。海月东地块现场办公室地址∶海月东安置房项目地块内板房,联系人∶张晖、武斌,联系电话∶83827819。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被征收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催告书原件,请于本催告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海月东安置房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项目地块内板房,电话:020-83827819),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