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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治理现代化”之关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命题。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深入发展,在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正是基于对既有经验积累与未来发展方向的判定上所提出来的,而与此同时,在此背景下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是我国人民民主发展的必然逻辑。对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障。民主是全世界普遍接受的政治价值,是一种具体的政治实践,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同时,民主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构的设计及其相关关系。正是基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皆对其负责。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涉及各个社会领域、各个行政层级,关系到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民主的实现,实现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善与现代化,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统一战线等基本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发展,也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行政执法以及司法行为等具体权力的行使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求法治化发展。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治是基本的国家治理方式之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障。法治国家,就是要在国家治理中实现法治这一基本价值。法治如民主一样也是世界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共同价值,而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目标。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尊崇宪法和法律至上,要求通过法律制约权力,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而这其中包括了民主权利和宪法规定的其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一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信赖制度而非某个具体的个人,用制度办事,通过制度实现法治化发展。法治直接关乎国家治理能否取得合法性基础和效能提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治国家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的直接体现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现路径,必须不断发展完善,并且需注重各种制度之间的有机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构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制度之间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而这些制度的实施必须全过程的贯彻保障人民民主。国家治理的制度只有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才能发挥制度功能,取得治理成效。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就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对国家有效治理的制度体系。

  (作者:韩光明,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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