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刘鹏飞)记者近日获悉,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共同修订出台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出租年限等各项细则进行明晰。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均适用《通知》。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如若项目分期开发,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