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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民族精神与时代价值

  法治观察

  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我国民法典的三个维度:世界维度、中国维度与时代维度。“世界维度”强调制度的普适性,即依“事物的本质”立法;“中国维度”注重中国元素的特殊性,与民族性相互涵蕴和护持;“时代维度”关注普遍存在、将长远持续又远未定型的趋势,面向未来立法。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虽具有相当程度上的普适性,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因此民法典具有本土性,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上。我国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厚植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体现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进行了本土化、现代化以及法理化改造,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族性是民法典所蕴含的重要属性。民族性存在于由共同的语言、宗教、习俗和命运而结合的群体之中,通常具象为民族精神、民族品格、民族气质,可以通过语言、文化艺术、法律、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式体现和表达。民法典是民事权利体系的核心和集中体现,最能体现民族的精神与性格。任何民法典至少都存在双重内容构造:基于普遍人性的规则和基于民族生活的规则。民族是一个文化概念,任何法典的编纂如果仅仅是复述已经存在的法律,那么这法典是毫无生机的,如果它阻碍了法律从民族精神中自然滋长的过程的话,那么它是有害的。民法典是饱含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民族法典,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不同国家民法典内容的差异性终究存在,其根源在于,民法提炼和表达的是特定时空下民众社会生活的规则,它必须发掘民众的生活世界,包括意义、情感和价值等主观世界。因而民法所表达与塑造的社会生活具有本社会的精神和文化特质,两者相互联结的逻辑关系如下:通过扬弃某些具有本土性的传统文化,包含“底色”的民族性文化被保留下来;现代民法价值经过特定时空范围的异化过程亦具有了民族性,从而缔造出民法典的民族性。民族性构成了民法典的特质,民法典的生命力源泉正来自于它所蕴含的民族性。

  人类历史中,中国创造了辉煌的东方文明,也塑造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主张仁者爱人的民本思想,强调“仁爱、和谐、诚信、中庸”,提倡“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等观念,追求社会整体的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平稳运行。然而,晚清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极为曲折。追赶现代化和实现民族独立复兴,成为近代以来中国生存发展的总体逻辑。与此相应,近代中国法学,也在移植西方与寻求民族自主性的矛盾中摸索。

  近40年,我国民事立法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稳健。民法立法在汲取现代民法文化的同时,对我国立法基础充分考量并科学论证,把现代民法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结合并进行本土化改造以适应中国国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接续,是我国民法典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概括,通过立法完成了一次民族精神的民法表达。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写入“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遵循。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第1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开创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精神内核的先河,树立了民法典编纂鲜明的价值导向。同时,民法典各编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具体制度中均贯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其具有规范意义和效力。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典的立法宗旨,并将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升到法律层面,旨在提升塑造中国民法典的精神高度和价值引领,奠定了民法典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民族性表达,构成内涵丰富的价值体系。民法典“民族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中,以民法制度表达法理精义,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精华,使其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构建中国民法典的核心价值体系;二是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事制度在民法典实施中予以完善和发展。在法律适用中注重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总结,汲取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民族性表达,具有时代性。民法典时代维度的正当性在于,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必须契合时代需求才能体现民族精神。随着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和数字经济时代,很多旧习惯将被颠覆,很多旧制度将面临挑战。这意味着,一方面,贯彻平等、自由、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代民法体系,遭遇着空前困境与危机,也面临着空前重大变革发展前景;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数字时代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法学变革,塑造中国民法学的自主性造成了空前压力和机遇。我国在信息社会建设上位居全球领先地位,这些因素构成我国民法典走在世界前列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民法典规定的有关个人信息、数据、基因技术等数字化时代内容,体现社会对新兴权益保护的需要及时代精神。

  民法典反映社会生活和表达民族精神,不断积淀对制度和规则的共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表达。民法典的民族性可以分为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我国民法典民族精神生成机制的发掘及其价值体系的构建;后者注重对与民法典民族性具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和规则的阐释,重视规范适用的本土化进程。民法典体系化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一部蕴含民族性并且具有高度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法典,透过价值体系引导、支撑制度和规则体系,使之具有科学性和融贯性。我国民法典体现中华民族凝聚共识的能力,表达了我们国家和人民在民法领域对于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认识,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如何看待人的主体地位、如何看待婚姻家庭的意义和价值、如何看待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如何看待国家的角色和功能。民法典在表达看法的过程中回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展现和贯彻了其立法思想。

  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长期没有摆脱西方/东方、现代/传统、移植/本土的深层纠结和困局。从根本上说,这并非只是“中国问题”,而是全球化与地方化、现代性与文化传统之间内在张力的突出表现。中国法治发展应走独立自主的创新之路,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和新时代的精神。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发展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土壤,体现民族性和时代性,秉持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原则,回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不仅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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