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徐俏伶)中学女生冯某傍晚从铁路货场办公楼坠亡,家长起诉铁路公司索赔80余万元,各方责任如何界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进入货运站是其自主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在缺乏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应由其个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其坠亡的不利后果。法院二审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8月,冯某中考失利。某日下午,冯某母亲得知其早恋情况,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冯某遂离家出走。当晚,民警接到某铁路车站值班员电话报称:在铁路货场办公楼下发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已报“120”急救中心。民警赶到现场时,医生确认该女子已无生命体征。这名女子就是冯某。
警方根据现场相关监控视频查实,冯某于当日傍晚进入该货运车站院内新办公楼,但因新办公楼内部楼梯上锁,无法通往楼顶,冯某走出新办公楼,向旧办公楼走去,爬上楼顶天台高达1.3米的平台,后从平台坠亡。
事后,冯某父母向一审法院诉请:铁路公司(案涉大楼归属铁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98068元,丧葬费39144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共计807212元。
一审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94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9461元。
铁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争议焦点
大楼所有人该不该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冯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但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中学生,她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判断。
警方笔录和录像资料等证据显示,冯某从大门进入货运站后,先短暂进入新办公大楼,约1分钟后转往后面的旧办公楼宇,之后发生坠亡。现场勘验测量冯某身高1.4米,而其坠亡前抵达天台后需要另行爬上东南角高达1.3米、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平台。由此可见,攀上接近其身高的平台完全是由冯某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与天台东南角位置平台上是否设置护栏没有因果关系。
结合原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的冯某中考失利、案发前因早恋问题与父母产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等情节,在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应由其个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其坠亡的不利后果。
法院还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货运站办公楼宇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直接导致高坠意外。在建筑物本身不存在建筑缺陷或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高坠意外,且经营者或管理者尽了合理管理义务的情形下,经营者或管理者不需要对冯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审判应坚持“谁错谁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徐俏伶表示,司法审判应当尊重法律和事实,不能“谁弱谁有理”,而应坚持“谁错谁担责”。在侵权责任的认定方面,以证据为基础,讲事实、摆道理,不让无责任的一方遭受无妄之灾,坚持司法客观、公正的立场,进一步向社会传递出新时代下,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应是严谨、理性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案也警醒学生家长在关心青少年学习成绩的同时,还应更多关注其心理健康,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