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7登记06019397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太和街23号301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4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AF02010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太和街23号301房房屋(图1120幅6地号5)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彭银彩、杨镇潮,证载面积47.2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6层。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0)FG字第210号),以2019年9月6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47.22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126433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42层10单元,建筑面积为75.877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0)FG字第227号),以2019年9月6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3077679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42层10单元,建筑面积75.877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42层10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费236100元,住宅搬迁费200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元,合共240100元。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其他补偿费用:按照测绘面积补偿自搭阁楼4.669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共1400.7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原址房屋建筑面积47.22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1.386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75.8778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4.4918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广钢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应支付差价款421704.8元(10×26000+4.4918×36000=421704.8)。被征收人彭银彩、杨镇潮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421704.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81618170、8160271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