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吴绍斐、董艳摄影报道)11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中旬对穆某宠物店销售的宠物猫、狗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宠物店处以警告、罚款51.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宠物店长期售卖带病“星期猫”“星期狗”遭多次举报
2020年10月,在处理消费投诉举报过程中,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尹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和张某某举报的都是一家名为穆某的宠物店。经深入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宠物店销售的宠物猫、狗在购买后1-7天内,容易出现犬瘟、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猫瘟、耳螨等病症,并且大都在4-12天内死亡。
同年10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场属地派出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涉事的穆某宠物店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宠物狗大多数没明码标价,单就10月1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宠物进货记录表及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各类宠物百余只,加上销售的宠物用品及猫粮狗粮,涉及销售额10余万元。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推脱称不知宠物猫狗的具体进货地,也不存在网上销售行为,同时提供不了相应的销售合同和相关收据、发票等。
协助调查中,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认,当事人曾因经营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属地派出所也确认,曾处理涉及当事人销售带病宠物猫狗引致的纠纷16宗。同时,执法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当事人被消费者起诉销售患病猫狗的4份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此外还查询到有关媒体、自媒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报道的视频、评论截图,对当事人销售带病宠物猫狗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从重处罚:处以警告、罚款51.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据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是售卖带病的“星期猫”“星期狗”,却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和赔偿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持续时间长,已造成消费者损失,引发众多消费纠纷,破坏了专业市场的经营环境,对同行业经营者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坏的影响,具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从重处罚的情形,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同时,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违反了《价格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且处罚之后仍未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宠物猫、狗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免除了自身未提供合法健康的宠物猫狗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行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综上,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并案处罚,作出警告、罚款51.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