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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娃学溜冰摔伤,溜冰场要不要赔偿?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在广州,一名9岁的小学生因为一次滑冰运动而受了伤,家属为此将溜冰场告上法院索赔8万多元。记者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了解到,本案有了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学溜冰摔伤致骨折

  经过一番了解,小茜妈妈在广州某溜冰场为9岁的小茜报名了滑冰团体班教练课。第二天,小茜来到溜冰场上课。课后,小茜突然摔倒在冰上。场内巡冰员发现后,将小茜扶至旁边的椅子上坐好,慢慢将小茜推出冰场。

  随后,小茜被家人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小茜的右胫骨骨干骨折和下肢骨折,需要进行住院治疗。

  小茜的父母认为,溜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及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未尽到安全陪护和安全监督的责任和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溜冰场进行赔偿。

  诉讼中,对于小茜因该事故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小茜的父母与溜冰场各执一词。

  小茜的父母认为:小茜报名了滑冰课程,溜冰场有责任及义务对小茜进行监护和陪护,确保小茜人身安全,并对小茜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但溜冰场让小茜在没有安全防护人员监管及陪护的情况下自行溜冰而摔伤。

  小茜摔伤后,溜冰场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未送往医院救治,仅告知家长,严重拖延病情和增加小茜的痛苦。

  对此,溜冰场辩称,滑冰运动本身就有较高风险,小茜摔倒是基于重心不稳,这是滑冰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现象。小茜在练习的过程中滑倒的行为不可避免,该风险应由小茜自行承担。

  而且,小茜系在团体课下课后的自由滑行期间摔倒受伤的。在小茜摔倒之后,巡冰员马上发现,并用小椅子将小茜推出冰面,防止其受到进一步伤害,溜冰场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

  法院判决:溜冰场无需担责

  究竟溜冰场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案中,小茜及家人要求溜冰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经审查,小茜妈妈为小茜报名滑冰团体班教练课时,已收到《学员须知》及《意外免责条款》,上面载明“滑冰运动具有一定的运动风险。在儿童进场滑冰前,家长应了解滑冰风险”等内容。除此之外,溜冰场的四周墙壁也张贴着《宾客须知》《意外免责条款》。小茜家人应当知晓参与滑冰运动所存在的运动风险。

  而且,小茜受伤的情况发生在滑冰课后,即自由滑行的时间段,溜冰场已为小茜提供了头盔、护具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在冰场内配备了巡冰员,在发现小茜受伤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溜冰场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

  故本案中小茜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溜冰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要求溜冰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意见,应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茜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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