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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妻子借款1万元
离婚后要还吗?

  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夫妻,本是最亲密的关系,但夫妻间的账也最难算。如果夫妻之间发生借款,一旦离婚,这钱要不要还呢?在广州,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例。一对夫妻在婚内发生借款,丈夫擅自从妻子用于新房装修的钱中拿出1万元,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用。妻子发现后,质问丈夫,丈夫便写下了借条,载明借到妻子1万元,到时还款。但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因为这1万元要不要还闹上了公堂。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1万元系借款,丈夫需要偿还。

  详情:装修款中私自抽钱

  据了解,董某与骆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从她的账户中转账了43万元至丈夫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子。没想到,骆某擅自从这43万元里面取出1万元送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用于结婚。之后,董某发现了并追问丈夫骆某,骆某便在2018年3月5日向妻子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时还款。

  2018年8月30日,骆某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某与骆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处理,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他偿还借款10000元。

  面对前妻的控诉,骆某辩称:“借条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法院认定1万元需要偿还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骆某从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该笔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来看,骆某确认为是董某的个人财产。

  骆某在他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骆某虽辩称是受董某强迫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为此,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如果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某却自愿向董某出具该10000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

  如今,在董某、骆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0000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无上诉。

  哪些钱款属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钱款又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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