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治家)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收费票据,司机可以拒交停车费。新近审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下月起将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9月1日起,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时须提供收费票据,否则车主可以拒付停车费;此外,还规定珠海市政公园配建停车场特定时段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停车位,必须配备公共停车场和充电设备,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20%。
8月24日,珠海市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条例》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在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手续后,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备案。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条例》还提倡市政公园配建停车场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在特定时段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并鼓励支持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在推动智慧停车建设上,《条例》明确建立机动车停车资源调查制度、全市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及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车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车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推动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终端应用,医院、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等供需矛盾突出的公共活动场所可以实施预约停车。
对于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新建的住宅配建停车位应该按照国家的标准,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停车位的,必须配备公共停车场和充电设备,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0%;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视情况配件,通过充电设施的施工图审查与规划验收为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