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刘欢)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但随之而来的过度投放、乱停乱放问题却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作为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将自己居住的小区设为共享单车禁停区呢?广州的一位业主就因小区里停了太多共享单车,影响通行,诉至法庭。广州中院日前审理了该案。
共享单车影响通行
业主要求设禁停区
黄某是广州某小区的业主,他发现其居住楼房的出入口多次成堆停放共享单车,影响正常通行,遂委托律师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在接到律师函的十日内,在其公司的手机应用程序中,将上述区域设置为禁停区。北京某科技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黄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了共享单车服务协议、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等,以证明其并不是共享单车的服务方。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北京某科技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通知共享单车的服务方将上述区域设置为共享单车的禁停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是为共享单车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共享单车的平台方和服务方,不直接向用户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某在一审起诉前已经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其设置禁停区。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应与相关主体一并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北京某科技公司二审已经采取必要措施,黄某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不再追加相关主体及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业主可要求将某一区域设为禁停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刘欢表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北京某科技公司并非共享单车的实际平台方和服务方,不直接提供共享单车的服务。但消费者是通过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提供的链接接入到共享单车的服务APP中,进而享受共享单车的服务,北京某科技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接到黄某的《律师函》后应当依法及时与网络用户即共享单车的实际运营方联系,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对黄某的侵权行为。考虑到共享单车的特殊性,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是不特定的主体,现实中设立禁停区是可行的方案。
2.业主主张设立禁停区的法律依据。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黄某居住楼房的出口区域是小区业主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如果共享单车在公共区域的停放影响通行,黄某作为业主可以主张共有权利,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正常通行。
据此,共享单车能否进小区的关键在于共享单车的停放是否妨碍业主的权利,如果共享单车的停放妨碍业主通行等权利,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碍,进而将某一区域设置为禁停区。如果全体或者大部分业主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小区的,整个小区均应设置为禁停区。
业主可以通过如下途径维权:
1.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投诉,要求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2.向共享单车的直接运营方或者提供共享单车链接服务的平台方发出通知,要求其排除妨碍,在某一区域设置禁停区;
3.如果运营方或者提供链接的平台方不同意设置禁停区的,业主可以向交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