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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深壹度”点评:
“提升个人安全意识”是第一步

  数据处理将以个人“知情—同意”为核心

  “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保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把它放进去是民之所向。”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黄道丽表示,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国内市场监测到的应用程序数量达345万款。快速发展带来新的安全问题,APP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突出,深度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APP治理已经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领域。《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及各项规则。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应用治理,力度空前,也取得了突出成效。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随后,多部门均将APP治理作为重要工作,积极推动APP、SDK相关标准规范、安全指引制定和发布,持续推进违法违规APP整治专项行动。近两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在净网专项行动中围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进行治理。很多地方如浙江、天津都已积极开展数据安全保障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部署。

  与《网络安全法》更加侧重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不同,个保法是以民法典所确立的个人信息民事权益为基础,从国家监管角度,用公权力细化、落实个人信息民事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因此,在三次审议稿阶段,专门把“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一条拎出来,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规制范围,固化了应用程序治理成效,也为持续深入推动应用程序治理工作奠定了立法基础。

  作为普遍化的应用工具,应用程序治理关切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事实上,应用程序治理亟须解决的诸多突出问题也是我国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整体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的一个缩影。

  黄道丽认为,个保法确立的以个人“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数据处理规则,专章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对应的个人信息处理义务章节也是以落实个人信息权益为导向,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已大力着手专项治理与实际执法工作,随着个保法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形成民事、行政与刑事结合的完备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作为个人,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法治环境的变化,提升安全意识、掌握保护技巧,善用法律赋能,用好举报、投诉和诉讼工具,主动保护好个人信息。”

  平台应增强事前告知和行为透明度

  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草案三审稿充分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黄道丽介绍,从技术手段来说,“大数据杀熟”高度依赖用户数据和算法模型。其实施过程是,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丰富的用户数据,又通过智能算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对用户的精准画像,从而预测用户的支付能力、价格敏感度、支付意愿等,最后低成本地实施大规模、自动化的“个性化定价”。“根据过程可以发现,全面且充分的用户数据是企业形成用户画像进而实施‘价格歧视’的基础,这就又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通常情况下,用户画像赖以形成的数据除通过个人授权取得外,往往还会涉及通过应用程序过度收集、cookie追踪技术以及实体间的数据共享而获得。”

  在立法规制上,黄道丽告诉记者,早在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三条就回应了“大数据杀熟”这个难题,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依据个人信息主体是否授权收集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对个人信息主体采取歧视行为,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差异等。”由于“大数据杀熟”涉及市场竞争、用户知情、公平交易和个人数据保护等多个问题,她建议,“立法一方面可以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出发,综合考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推动平台尽可能披露相关定价参数及规则,增强事前告知和行为透明度;另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出发,推动平台遵循合法、正当、适度、必要的原则,公开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并确保经过用户同意。”

  此外,针对“大数据杀熟”,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认为:“消费者的自行搜索和投诉是发现‘大数据杀熟’的线索之一,但最终还要证明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利用了大数据手段,这明显增加了执法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价格本身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特殊性,执法机构还需要证明技术手段与价格差异化的因果关系,而差异化的标准本身也需要明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丹 冯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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