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商住混合楼外墙上悬挂的招牌是否构成侵权?一家位于首层的商铺在建筑外墙上安装了招牌,结果被二楼及以上楼层23名业主告上法院要求拆除,并恢复外墙、予以赔偿。10日下午,本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魏某等23人是越秀区某建筑二楼及以上楼层各相关物业的业主。该栋建筑共有9层,其中二楼 (含)以上的物业为住宅,该栋建筑的首层是商铺。陈某则是首层商铺物业的业主,金某公司是首层物业商铺承租人。
据魏某等23人控诉,陈某及金某公司未经广大业主同意,擅自在该栋建筑二楼底层飘出的公共外墙上钉挂安装巨型商铺标识标牌,经查看,两被告在墙体上使用冲击钻钻洞的方式钉挂巨型广告牌,对墙体造成了破坏,加上广告牌的遮挡,下雨后内部长期积水无法排出,滋生大量蚊虫,也招致鼠患,严重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该牌匾,并支付2020年1月份起至拆除之日止的使用费。
面对控诉,两被告均认为,原告并不具备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物业的业主,也没有证明提起本诉已履行相关的集体表决程序,原告提起本诉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应获得一定比例的业主人数的同意。
两被告均强调,外墙设置的是店铺招牌,而非原告所称的广告牌,该招牌设置合法合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临街底层设立招牌表明其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该行为是业主及使用人实现其物业功能的合理需要,也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其他业主应有合理容忍义务。否则,按照原告的逻辑,所有商住一体楼宇一楼商铺的广告牌匾或招牌都应被拆除。
针对原告提出的支付使用费,两被告认为,其使用商铺上方有限面积进行招牌展示是有法律依据的合理使用,原告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支付使用费,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据悉,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