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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打乒乓球猝死 场馆要担责吗?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近年来,普通市民群众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意外,体育场馆或者活动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广州,一名老人在参加乒乓球运动时不幸猝死。事后,老人家属状告体育场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46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家属诉求。

  家属控诉:老人运动猝死 场馆未尽安保义务

  2020年7月9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年逾六旬的罗某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后,球友拨打120电话,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罗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昆某体育公司赔偿损失46.6万元。

  罗某家属认为,昆某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共体育场所,在罗某死亡中存在过错。一方面,从现场看,四周相对封闭,没有设置对口窗口进行通风,仅有一把小落地扇,空气质量差,易引发缺氧,客观环境比较恶劣。事发当天,天气炎热,温度接近40℃,进行体育运动,容易导致运动人员中暑、胸闷等损害人体健康的隐患,但昆某公司却忽略并任由此隐患发展下去。事故发生后,现场并未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的医药用品,仅有昆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但并非专业急救人员。昆某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也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才导致罗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昆某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报警也未拨打120,连最基本的同情心都没有,是工作人员的冷漠行为直接延误了罗某的最佳抢救时机!”罗某家属控诉,工作人员未能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并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昆某公司的两大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回应:工作人员有施救并拨打120

  据昆某公司管理者兼工作人员阿昆表示,罗某出事时,他与小成、阿文等人都在现场,小成发现罗某倒下时还对罗某进行了心脏按压,他也参与了抢救。

  对此,阿文也表示,罗某出事时,他看到公司老板“坤仔”也在对罗某施救的人群中,后由于信号原因,他走到大门口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等待急救人员到场。

  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索赔诉求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涉案场地空间较大,场地设计了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通风采光口,顶部采取错层非全封闭方式通风且配备有5台风机用于通风换气,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

  从急救人员和药品方面来看,虽然涉案体育场馆未配备专门的急救人员和药品,但昆某公司经营的体育项目并非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一般而言风险较小,且目前我国法律对在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及药品、设备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服务管理和应急措施方面来看,根据阿文和阿昆的陈述,罗某倒地后第一时间就被发现,阿昆和其他球友也立即对罗某采取了一定的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从上述情形可见,昆某公司处理突发事件较为迅速,应对措施并无不当,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

  因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罗某亲属全部诉讼请求。罗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 学堂

  为何认定涉案体育场馆尽到安保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依据民法典规定,昆某公司作为涉案体育场馆的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判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本案中,涉案场地、设施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引发缺氧、中暑等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被告经营的体育项目并非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项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和药品的问题并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方的员工在受害人倒地后及时发现异常,与其他球友共同对受害人采取了即时施救、拨打120等应急措施,被告处理突发事件的反应较迅速,应对措施得当,已经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达到了同类经营者一般所应当达到的注意和救助程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因其自身行为、疾病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白云法院经办法官王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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