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通告》从2021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记者了解到,为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动碳排放达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佛山市决定调整扩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通告》共有九条,包括了禁燃区范围调整扩大、禁燃区禁用燃料种类、禁燃区管理要求以及实施期限。
《通告》明确,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这意味着,佛山将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从原来约1889平方千米的禁燃区范围扩大到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
《通告》对高污染燃料种类选择作出规定,明确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通告》还提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其中,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陶瓷行业,喷雾干燥塔应当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治理;燃用高污染物燃料的玻璃企业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洁能源的玻璃企业应当同时完成烟气深化治理;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配置高效治理设施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此外,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规定的当前可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